1v绿茶 发表于 2007-06-30 09:46:59
今日看到某宋阳标先生在歇斯底里地宣扬“大义灭亲”,指责“孔老二”的“父子相隐”是思想糟粕,心里颇为不爽,遂打算写点东西来宣泄一番。首先一点,我不喜欢看到别人称孔子为“孔老二”,用文革语言来称呼古人的人,无论学识如何,首先人品就有问题。
接下来说正题。
前段时间我读到楼宇烈老师的书,里面有一段叙述令我感触良多。在讲到儒家思想对现代韩国的影响时,他举了韩国民法和刑法的例子,此处不妨赘述一番。
在韩国的民法和刑法里,有一项“窝藏罪”,也就是说,如果A偷了东西,B帮A藏了起来,那么B就算窝主,要和A一并治罪。但在法律中明文规定:如果这个窝藏者B是A的父母或子女,则可以从轻发落,惩戒减半,原本判10年的罪行,可能只判5年。另刑法中有一“人身伤害罪”,说的是如果B对A施以暴力,对A造成了伤害,就构成了人身伤害罪。可如果B是A的父母或子女,罪行加倍。换言之,不相干的伤害了我,可能判5年,可是如果我的至亲伤害了我,就要判10年。
读过《论语》的人都知道,孔子说过“子为父隐,父为子隐,直在其中也”,讲得就是情与法的关系。一个人犯了罪,如果至亲不去揭发,甚至替他隐藏,即使触犯了法律,也是有道理可循的,罪行应当减轻。儒家是很重视家庭和谐的,亲情的融洽是社会和谐的基石。我们知道,儒家所追求的两种理想社会模式,一是“小康”、一是“大同”,而所谓“小康”,就与家庭、亲情、伦理关系密切。
宋先生可能古文功底有限,没有读懂《论语》,这很值得同情,但不应当成为危言耸听的理由。孔子从未说过至亲之间互相保护包庇是理所应当的,应当逃脱法律的制裁。他说的是,人们出于亲情和伦理为亲友包庇罪行,是情有可原的,不应被视为罪大恶极。韩国敢于把对亲情血缘的重视写入法律,成为权衡罪行轻重的因素,是尊敬传统的善举。很遗憾的是,一个国土窄小、历史浅陋的邻国尚知道存留中华传统中的核心精神,我们的国家里竟然还有如此多“名人”用江青的语言来称呼圣人,实在令人遗憾。
当然,我并不认为应该用人情来干涉法律,但我们在立法的时候要充分尊重一个国家的传统。如果所有人都怂恿他人去揭发自己的父母、好友,我们岂不是又回到了文革时代:阶级立场第一位,亲情伦理靠边站?我相信每个成年人都知道应当如何权衡亲情与法律之间的关系,用不着宋先生手把手地教大家如何“大义灭亲”吧?
我从未否认过自己是个厚古非今的人,就算挨骂也无所谓。但“大义灭亲”这种事,谁爱做谁做,我反正做不出来。如果我的父母犯了法,我先劝他们改正、自首;若他们不愿,我百分之百替他们隐瞒着,大不了最后陪他们一起坐牢,至少这样我问心无愧——就算受到了法律的惩戒,我还可以很自豪地对自己说,我是个有良心、有血性的人。
至于那些高举“大义灭亲”旗帜的先生们,我觉得谁不幸做了他们的父母、子女、至亲、好友,很是倒霉。 BY....沐童